第四系列
时间:2024-12-10 06:01:0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各地林草部门向当地生态环境部移交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这份通知明确,已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执法事项,各地林草部门要制定移交方案,确定时间节点,并将移交事项面向社会公开。
移交完成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也不再承担相应执法责任。该通知还明确,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上述事项的执法主体调整问题,确需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继续实施的,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建议,按程序报批。
此次行政处罚权移交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进行的。相关链接:政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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